1月31日要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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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5:19
就我国现状而言,影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主要问题出在国家法律这一方。
牧野英一也主张:于法律之社会化,权利思想受最大之变化者,系权利同时而有义务之性质也。[10][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作为人的主观虚拟物,若说对于自然人外的所有法律主体都存在一种同样的拟制,即将一个人的意志拟制给他身外的某人或某物,在法人的情形下,则表现为一种双重的拟制:首先通过拟制以构造一个实体,第二次拟制则将个人的意志归属于它。再不消说,这样的主体无疑仅仅限于地球上的自然人而已。依照日耳曼法,则应该让敌人流尽最后一滴血,因为他们来自敌对的部族。【注释】 [1]路易•阿尔都塞甚至认为,主体范畴尤其是伴随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兴起而出现的,尽管理论上它潜在地构成任何意识形态的根基。[41]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载梁慧星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关于人,蒂堡未曾提及前辈们的详细讨论,而是迅捷地定义:任何一个权利的主体者,尤其是人们将其称为民事权利的主体的时候,立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中世纪时,德国开始朝向人定法之路上前行。1922年,列宁在写给斯大林的信中说:法制统一的必要性要求建立一个能够严格监督法律的遵守,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同一的了解和适用的机关,这个机关必须有充分的威信并脱离地方政权而独立。
检察机关的职权大大拓展,由原来的单纯的侦查起诉、检举犯罪扩大到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检察责任,实际上行使着苏联式的一般监督的职权。[9]1906年清政府设立大理院作为审判衙门并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这部法律规定了检察机构的配置原则和司法职能,构建了近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雏形。对此,列宁提出了中央检察权的思想,在联邦范围内实现法制的统一。参见强磊:《论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这样的权力设计使得我国的检察权理论必然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因而用西方的检察权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检察权设立则必然会产生诸多争议和理不顺的情况。该文强调:检察长的惟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
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处理是前苏联和西方国家在制衡权力的手段方面存在的重要区别。尽管如此,清末检察制度的设立,及其改革中对检察权的定位,仍然反映了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具有鲜明的中国性。[7]中国传统御史的纠察弹劾范围包括内官和外官、中央官和地方官,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究,因此,御史往往居于较高的政治地位,即便地位不高,也会享有特殊的权力,如此方能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起到维护封建纲纪的目的{3}(P.56)。[5]相关论证过程参见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要理顺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除了要关注检察制度所因应的时代主题,检察权在近代中国语境中的历史沿革应是我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12]刘清生:近代中国检察权配置与实践研究,2009年湘潭大学博士论文。我国古代御史制度在各个朝代不尽相同,但是在近两千年的朝代更迭中仍然保持了很多共性的特点,尤其体现了综合性监督的特点{2}。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
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一般监督,旨在从国家法律发展的大局进行宏观把握和控制。以下内容主要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近代检察权发展的历史源流。
[10] 总之,在清末的法律改革中,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分立为检察和监察两个制度,检察权主要是负责刑事起诉和监督法院审判职能,监察则是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在社会矛盾多发时期,检察院的工作任务则转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
{16}列宁:论‘两重从属制和法制,转引自甄贞等著:《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检察权在中国宪法中的地位要通过理解中国各国家机构之间权力配置关系才能够得到根本的理解。[10]尽管如此,我们也要从检察制度创设的具体历史情境来客观解读这一权力的现实情况。也有人认为,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法学》1999年第10期。一前一后的时间关联应当不仅仅源于立法程序上的安排,它反映了检察制度和宪法之间背后的紧密关系。比如,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则司法权所具有的谦抑性和独立性,检察权也应当具有。
1936年宪法颁布以后,苏联宪法第113条责成苏联总检察长对于各部及其所属机关、公职人员以及苏联公民是否确切执行法律,实行最高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职能性监督,是权力机关下设的职能部门,因此,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才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体现出服务国家大局的特点。
[2]如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检察权则属于一种行政权。首先,二者权能属于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邵晖:‘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西方检察制度的确立,源于刑事诉讼法上的两大主义:国家追诉主义和私人追诉主义。
换句话说,中国的检察权只有在中国语境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关键词:检察权 语境 近代 中国性 引言 1999年,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现行宪法,法治相较于人治的诸多优越性使其成为中国转变国家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21]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已经初具模型。一、近代检察制度的来源 从权力配置的角度来讲,国家本身是各种权力的有机组合,权力职能的分配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职能的体现。
但是,如果从历史角度观察,检察权的存在有着它独特的历史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通过对检察权历史发展源流的梳理,使得我们能够在中国语境中更好地理解检察权,也为当下的中国检察制度如何进行自我完善、检察权如何在现实情境中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镜。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的李六如专门为此修改作了说明:因为我国过去曾经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情况悬殊不一,地区辽阔,交通不便,而各级人民检察署,目前又多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因此暂时还只能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下,授权于地方人民政府,使其发挥机动性与积极性。检察权并不是内生于中国传统文化基体的,它是近代以来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同时还有它深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中国独特的历史问题。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地方政府领导的规定,直接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13}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参见张培田、张华著:《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4}[俄]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刘向文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而大陆法系则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强调捍卫社会公益和法的秩序。而长期的法制实践也已经证明,中国的法制改革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
至此,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规范化基本定型,检察权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的定位得到确立。{4}(P.402)清朝末年,社会矛盾加剧,官员贪污腐败,伴随帝国自身的统治危机,则是列强虎视眈眈的瓜分欲望。
中国指称西方检察制度中‘检察的这个称谓,可能最早源于日本。检察机构附属在审判衙门中,检察官具有调查案件证据、提起公诉、监督裁判执行和指挥辖区警察等职权,既迎合西方国家的国家追诉的公益价值,也体现了中国传统的监察文化{7}。
综合这二者考虑,大陆法系模式对清朝现有的皇权体制冲击最小,符合当时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维护集体利益的诉求,因此舍英美而取大陆则就很容易理解了。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十二款,英国鼓励‘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表示‘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判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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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法院编制法》、《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拟定各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筹办事宜》、《京师审判检察各厅员缺任用升补暂行章程》、《各级审判检察人员升补轮次片》等文件相继出台,清政府逐渐建立了以大理院为最高裁判所,内设检察厅,在地方设置三级审判厅或者裁判所,内设检察局和检事的近代司法制度{8}。
本文在梳理检察权在中国发展的具体历史情境的基础上,通过中国具体语境的转移,旨在找寻检察权在中国当下政治框架中的新位置。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司法改革深入开展下去。
关键词:检察权 语境 近代 中国性 引言 1999年,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现行宪法,法治相较于人治的诸多优越性使其成为中国转变国家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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